三、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1、定义:简称gsp产地证,又称form a,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制度,并由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品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文件。在我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签证。
2、时间和要求:
根据我国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五天,持签证机构规定的正本文件,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
外贸公司在对给惠国出口“可受惠商品”时,不管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gsp产地证,都应申领此证交收货人,使其能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3、申领所需要的文件
² 提供规定格式并已缮制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单》一份;
² 提供制作完毕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一正三副);
² 提供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² 发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单”等。
² 如果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分,还应交纳<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二份。
4. 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格式
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普惠制产地证格式59a和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pr。需要说明的是在给惠国中,有两个国家例外:新西兰采用form59a;澳大利亚则不用任何规定的格式,只需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指定声明文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