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和提示
(一) 一般原产地证
(1)exporter(出口商名称):填报出口商的企业全称、详细地址。
提示:①此栏不能填报境外中间商名称,即使信用证有规定也不可以。
②出口商名称要完整。若信用证项下,一般为受益人;若托收项下,一般为托收人。
③地址要详细完整,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
④中国地名的英文应采用汉语拼音。
(2)consignee(收货人名称):填报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全称。通常,收货人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提示:①有时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法: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加注“to order”
②如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英文“via”+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报装运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
提示:一般还需要加注预计离开中国的日期,此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例如:on/after 06nov 2003 from shantou to hong kong by truck.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运抵国/地区):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和国家,填报港口名称和国家或地区名称。
提示:在转口贸易时,一般不能填报转口商的国家,而填报最终进口国的国名或地区。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签证机构使用):本栏供签证机构对后发证书、补发证书、签发副本或其他事项加注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marks and numbers (唛头和包装号):填报的唛头应按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规定填写,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的同项内容一致图案、文字、数字和包装号。
提示:①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报在第7、第8、第9、第10栏目的空白处或加盖签证章。
②唛头不能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③若没有唛头,应填写“n/m”、或“no marks”
(7)number &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
填报的商品名称应系发票中所描述的货物,但可用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分外包装数量及包装种类。若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提示:①包装件数和种类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如:“one hundred and twenty(12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②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可在商品编码中准确找到。
③商品的商标、品牌无需显示。因为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
④商品名称填完后,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填伪造。
⑤有时国外信用证要求在产地证上显示信用证号,可加注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
(8)h.s.code(商品编码):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h.s.分类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填报实际商品名称和不同商品的编码。
(9)quantity or weight(毛重或其他数量):依据发票和货运单据的有关毛重、数量、正常计量单位来填报。
提示:①若计量单位为重量,应标明毛重和净重。
②用规范的计量单位英文词或缩写。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码及日期)填报实际发票号码及日期。
提示:①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②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表示,顺序为:月、日、年。
③发票号与日期分行填报。一般第一行为发票号,第二行为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填制申报地点、申报日期。
提示: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本证第10栏内的发票日期。
②出口商在此声明栏空白处,由法人或手签人员签字并盖有中英文的公章。
(12)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已事先印制,签证机构在此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并由授权人签名,两者不能重叠。注明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
提示: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②证明内容“兹证明出口商的声明是正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