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单位的,那么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本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本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七).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八).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SHANGHAI ATUSD50/PC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CIFNEWYORK ATUSD50/PC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九).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一).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