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证
(一)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必须由原信用证的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到原开证行办理修改业务。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提交的日期;
(2)所需修改的原信用证编号;
(3)修改的内容,一般先列出原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再写出相应的修改条款,例如:原证:最晚装运期为20××年3月15日。修改为:最晚装运期为20××年4月15日。
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时,必须交纳修改手续费。
(二)开证行审查并受理
原开证行接到原信用证申请人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必须按照申请书所列信用证编号,调出原信用证副本对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的编号是否正确。
(2)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
(3)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对开证行有无不利之处。
(4)所要求修改的条款之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与原信用证其他条款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如有应提醒申请人同时作相应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证各条款相互吻合,前后协调。
(5)如果提出增加信用证总额,则要增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