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出口信用证拒付的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开证行在收到“有缺陷”的单据后,来电通知寄单行,称开证人已接受该“不符点”单据,并且同意付款,授权寄单行向偿付行索汇。但是后来忽然反悔,取消了原先授权付款的电报。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这种“反悔”是不能被接受的。
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收单行在接到受益人交来“有缺陷”的单据后,“表提”向开证行寄单。开证行不久发来拒付电:“Late shipment an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not presented.”(迟装期和商检证书未交。)
寄单行在收到此拒付电后,即建议受益人直接联系开证人,接受该套不符单据。
受益人几经与开证人交涉,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但是与此同时,交单行却收到开证行发来开证人接受不符点、授权向偿付行索汇的电报(原文如下“此不符点单据,经联系开证人已接受,请迳向偿付行索汇。我行已扣除银行电报费、不符点费美元110。00”)。
寄单行在接到开证行电报后即发电索汇,不久金额收妥,划付受益人。未料,开证行又来电称:“取消上次X年X月X日电报,受益人已同意减价20%,请在原金额中扣除20%金额和我行费用后,申请人同意将接受此套单据。”
这样出尔反尔的做法显然是难于接受的。寄单行当即发电:“参阅贵行X年X月X日来电,我行已根据该电授权向偿付行索汇。此款项已于X年X月X日收妥,并结汇给受益人。我行已闭卷结案归档。有关未尽事宜,建议申请人直接与受益人联系解决。
纵观这个CASE的处理过程,其实,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和交单前已经将此不符点通知开证人,并且得到开证人口头“接受不符单据”的承诺后才装船出运的。
但是商情的变幻莫测,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进口商却借机提出降价要求,使受益人陷于被动局面。
受益人为尽早收回货款,不得已同意其降价20%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间商情起落难以预料,站在受益人的立场上,则不应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而交单行的据理力争,才避免了受益人再遭遇损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