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单的“出单日期”与“发运日期”不相一致的处理方法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7-01

 通常,海运提单都有一个“签发日期”(issuing date)和一个“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实务中,还有一个“收货日期”(THE DATE OF RECEIVING GOODS)及一个具体的“开航日期”(SAILING DATE)。
  实务中,船公司大多把签发日期(issuing date)、“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收货日期”及“开航日”(SAILING DATE)打成同一天。UCP500第二十三条A款对此是这样规定:“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UCP500第二十六条A款Ⅱ是这样说的:“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从UCP500的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海运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大多数船公司也是将提单的“出单日期”与“装运日期”打成同一天的。
  如果信用证有条款规定,“已装船提单”的出单日后10天内提交银行相关单据。船公司先签发了一张“联合运输提单”,并注明了“签发日”。晚些时候,等货物装船后,这份提单又被加盖“已装船”章及日期,这样提单上就有了两个日期,即:一个“签发日”,一个“已装船日”,这两个日期却不是在同一天的。为了计算交单的10天期限,是将提单上的“签发日”,还是将提单上的“已装船”的盖章日期作为提单的“装运日期”来计算呢?
  根据UCP500的精神,已加列“装船批注”时,则该“批注日期”将被视作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和装运日期。
  UCP 500第43条B款是这样说的:“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从该条款规定来看,该联合运输提单如果是“收妥待运”单据,在晚些时候加盖的“已装船批注”的日期,将因此被视作提单的“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即“ON BOARD DATE”,信用证中的“已装船提单”出单日后的10天交单期,也是根据此日期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