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7-01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是指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用“CIF”代表以一种贸易条件,表示买卖双方成交时价格中包含的构成因素(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各自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如何划分。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早在19世纪初期,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Free On Board(FOB),这是现代FOB贸易术语的雏形。在长期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无论在数量名称及其内容方面,都经历了很大变化。直到今天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大家广为接受的贸易术语。
  进出口贸易涉及环节多,手续繁,进行贸易洽谈时需要对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况且买卖双方相距甚远,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很多采用电讯方式进行,对交易所涉问题全部商谈显得相当麻烦。为缩短洽谈程序,贸易术语就应运而生,双方交易一旦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自然对一些责任、义务、风险划分不需过多洽商,就可确定了。这就节省了很多时间、费用,加速了交易进程。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最初,各国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使用过程中,因理解不一,容易产生分歧。为此,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对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这些解释通则被承认和接受,即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我们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就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反映贸易活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做法。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个。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1932年国际法协会在国际商会协助下,在牛津会议上,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简称W.O.Rules. 1932)。全文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费用、责任、风险及所有权转移方式等规定。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
  1919年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等9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解释了有关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重新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6种术语做了解释:1.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2.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运费(目的港)价;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修订本曾一度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使用,特别是在美洲国家影响很大。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for Trade Terms,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使用最广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现在总部设在巴黎,目前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0000多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会员,并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国际商会下设30多个委员会和工作组,我国于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并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通则》进行了修改,于1999年9月再次修改并公布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成为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为13种,并将13种贸易术语按英文缩写分为E、F、C、D四组,具体分类见下表:
  表2-1 《2000年通则》贸易术语分组表

分组 术语缩写 术语全称 中文名称
E组(启运) EXW Ex Words 工厂交货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既然国际贸易惯例是人们长期实践中形成并承认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它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约束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2000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明确表示采用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小思考2-1】
  合同中的规定和贸易术语的解释发生矛盾时,应以什么为准?
  答:应该依合同为准。贸易术语的解释属于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完全按贸易术语的解释去做,也可以予以改变某些做法,通过合同加以确认。
  【微型案例2-1】
  我国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价格条件为“FOB VESSEL NEW YORK”,这意味着什么?
  【分析提示】
  这意味着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纽约港口的船上。需要注意,《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FOB有六种形式,和《2000通则》的FOB解释有区别。《定义修订本》中的FOB VESSEL才表示在“装运港船上装货”,如果没有“VESSEL”一词,则可以理解为在装运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所以,与美国进行贸易时,需注意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