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的种类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7-15

 可以从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的角度,将信用证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随附货运单据,信用证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开证行凭借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主要用于预付货款。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权益较有保障。《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作不可撤销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对所开立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如果使用这种信用证将会对出口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愿接受可撤销信用证。按照《UCP500》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已经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议付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将信用证的“保兑”与“不可撤销”区分开来。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而信用证的“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对于该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为出口商提供了双重收款保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行的资信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往往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这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定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远期信用证,但是受益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全部货款,所以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是即期收款,但是对进口人来说,则可以等到远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给付款行。所以,假远期信用证又被称作买方远期信用证。
  (5)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即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付款信用证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而不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以分为公开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前者指受益人可以向任何银行办理议付。而后者是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两种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信用证经议付后,如议付行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6)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中需明确标注“Transferable”字样。如果信用证上注有“可分割”、“可让度”、“可分开”、“可转移”等字样,银行可以不予理睬。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第二受益人可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是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期可以减少或提前,投保加成可增加,开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余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是,信用证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转让,如果作为第二受益人的供货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在一定时间内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该证规定的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分批等装、分批支款的长期供货合同。其优点是,进口方不必多次开证,不仅节省了开证费用,同时也简化了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便于合同的履行。循环信用证又可以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8)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易货贸易或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中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就采用这种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约束。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互开、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开立、先后生效。
  (9)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证。对外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其主要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两国之间不能办理进出口贸易而需要通过第三方沟通贸易;原证是不可转让的;原证受益人不能提供全部规定货物等。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转运期限、有效期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证开证人需得到原证开证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较困难,而且所需时间较长。应当注意的是对背信用证不同于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一张信用证由一个开证行保证付款;对背信用证的原证和对背证是两张信用证,由两个银行分别保证付款。
  (10)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反,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可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或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付款。如果出口人以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不承担责任。当交付货运单据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这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预支条款常用红字标明,所以习惯上称作“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