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支付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应针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或其组合。通常,首先应考率收汇的安全问题,其次须考虑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最后还要考虑各种支付方式相应的费用成本。所以,在选择支付方式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⑴客户信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客户的信用是合同能否顺利得到履行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就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交易对方的信用调查,以便有针对性地选用一定的支付方式,这是选用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对于信用状况不佳或者不十分了解的客户,应选择风险较小支付方式。例如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争取以前T/T方式预付货款支付当然更好。若与信用等级高的客户交易,交易风险较小,可选择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的方式,例如在出口业务中可以采用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等。至于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应仅限于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或者确有把握的个别对象,一般客户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能采用。
⑵贸易术语
如前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它所表明的交货方式与适用的运输方式是不同的。而在实际业务中,也不是每一种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都能适用于任何一种结算方式。例如,在使用CIF、CFR等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的交易,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不在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就可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在买方信用较好时,也可采用跟单托收(D/P)方式收取货款。但在使用EXW、DES等属于实际交货方式术语的交易中,由于是卖方或通过承运人向买方直接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因此一般不能使用托收。因为如果通过银行向进口方收款,其实质是货到付款,即属除销交易性质,卖方承担的风险极大。即使是以FOB、FCA条件达成的买卖合同,虽然在实际业务中也可凭运输单据,例如凭提单和多式联合运输单据交货付款,但这种合同的运输由买方安排,由卖方将货物
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或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或接受委托的银行很难控制货物,所以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⑶运输单据
如货物通过海上运输,出口人装运货物后得到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而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是凭以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或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所以,在交付给进口人前,出口人尚能控制货物,故可适用于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若货物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时,出口人装运货物后得到的运输单据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或邮包收据,这些都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也不需要这些单据,因此,在这些情况下都不适宜做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