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不同贸易方式的结合使用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7-22

  由于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没有哪一种支付方式能够使得买卖双方所要承担的风险、费用负担完全平衡。因此,为了取长补短,做到安全收汇的同时尽量少地占用资金,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达成,在统一笔交易中不妨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付方式支付。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套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求安全。其合同的支付条款通常如下订立:
  “货款××%应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其余××%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天付款交单,全套单据随付于托收部分,在到期时发票金额全数付清后方予交单。如××%托收金额未被交付时,开证行应掌握单据听凭卖方处理。”
  (3)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在使用跟单托收时,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由开证行进行保证,则出口人的收款就将安全许多。具体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银行保函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
  (4)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的结合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那些成交金额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分期付款时,往往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1)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订金,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主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交货时货款基本已付清。
  2)延期付款
  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买方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采用延期付款,其做法虽然与分期付款类似,但两者又存在一定区别:
  ①采用分期付款时,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②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次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③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因此,在按延期付款条件签订合同时应结合利息、费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考虑,权衡得失,然后做出适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