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即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 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The CFR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PT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2)CFR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④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3)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内容包括船名、航班、启航日期、货物装船日期等。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4)CFR与FOB的区别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其二,关于运输单据,CFR术语规定 ,应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且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交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或者安排好使买方能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出售在途货物;而FOB则无此要求,可以提交海运提单,也可以提交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相关资料
B/L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书,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所以提单有转让、信贷、抵押或据以索赔和提货等用途。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5) 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船方通常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