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即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However, in CIF the seller also has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Consequently, the seller contracts for insurance and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he buyer should note that under the CIF term the seller is required to obligatio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 Should the buyer wish to have the protection of greater cover, he would either need to agree as such expressly with the seller or to make his own extra insurance arrangements.
The CIF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IP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2)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3)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2000通则》以“越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2000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提单上表明的装船日期,为买方开始承担风险的日期。
5)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2000通则》规定,除非运输合同另有规定,由卖方承担有关的装船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用。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已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物使用程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这样,就会因运输合同不同而带来装卸费用负担的不确定性,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