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7-22

  《2000通则》把“货交承运人”的解释归纳为两种不同情况:
  1. 如果指定地是卖方的场所,则卖方应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2. 如果并非卖方的场所 ,则卖方只需将货物置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支配之下,即为完成交付。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
  (1)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接受监管的指定地或地点。上述指定地或地点可能是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所收取货物,则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2)F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若卖方能协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时,可由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3)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4)FCA与FOB的异同点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此外,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2)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④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有关关税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②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2)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办理货运保险和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3)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无须保证按时交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3)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2)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①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分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②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月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的问题。
  ③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4)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和传统贸易术语的比较
  1)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①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②由出口方负责可能发生的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可能发生的进口报关。
  ③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IP和CIF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2)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I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②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
  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CIP均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需要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 ,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
  ④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而海运单、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CFR和CIF术语,强调了所交运输单据应为可转让的海运提单,而CPT和CIP则无此要求(即使在海运方式中)。
  简单地说 ,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 ,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FOB、CFR、CIF从海运方式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