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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它都是从票据行为
(1) 出票(issue、draw):写成、签署并交付;在信用证议付项下,实质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间设立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用证非议付和托收项下,如果不能收款,则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2) 提示( presentment、 presentation ),提示分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判断)
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提示日:出票后一个月付款或承兑;(判断)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提示日:汇票到期前提示承兑;(判断)
已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日:到期日的10日内。(判断)
(3) 承兑(acceptance),承兑意味着主债务人变迁。
在汇票正面写上“accepted,date,acceptor 并sign”。仅签名无“acceptance”,也视为承兑,无签署“date”,视date为承兑提示的第三天,常视承兑日为提示日。 (判断)
承兑做法有:(判断)
实际交付:承兑后将汇票还给持票人。
推定交付:签发承兑通知给持票人,收留已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行付款并记入持票人帐户。
承兑分为:(判断)
普通承兑: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付款责任
限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限制承兑行为如部分承兑、限制承兑地方、附加条件、增加付款条件、改变付款时间等,拒绝承兑后,议付行的做法就是找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款。
(4) 付款(payment):付款后,汇票支持的债务关系因此注销discharge.(判断)
付款人责任:(1) 支付金钱,不得是替代物;(2) 正当支付:(判断)
正当支付的含义:(1) 到期日支付。此前支付风险自负;(2) 付给合法持票人。故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验明持票人身份。(3) 善意付款。应按惯例付款,不得了解持票人的权利缺陷,只要是符合背书连续性,哪怕是欺骗取得汇票及其附属单据,也应付款。(多选)
(5) 背书(indorsement、endorsement):签署并交付。仅签名也视为有效背书(判断)。
背书分为:
限制性背书:注明pay to A [ only / not transferable ]字样,如再背书转让,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无保证责任。(判断)
记名背书:注有pay to A /the order of A / A co. or order字样,也称为完全背书、特别背书、正式背书。
无记名背书:不记载受让人,只作签章,以后可以自由受让,也成为空白背书。在我国禁止。
(6) 拒付:(dishonour),有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之分,遭遇拒付,必须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做成“拒绝证书”或“退票理由书”。实际拒付的四种情形:( 理解)
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书或退票通知;
…………………逃匿、死亡 (构成事实拒付)
…………………破产、被责令终止营业 (构成事实拒付)
…………………付款人虚构或无支付资格 (此前议付是骗汇)
(7) 追索:( recourse )
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乃至出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等的费用(多选)。
条件是必须按期提示,并遭拒后按期向前手做出了拒付通知书、拒绝证明等。(判断)
逾期行使追索权则追索权失效。(判断)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票据的到期日后两年内行使。具体
即期汇票应在两年内行使追索权;(判断)
持票人对前手应在被拒付后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如果存在再追索,则必须在清偿其后手或被诉讼日后的3个月内。即A出票议付B,B转让票据给C,C找D要款被拒,则C要在6个月内找B要钱,B在支付C款项后,要在3个月内马上找A要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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