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精编(4)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29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解读信用证下的"第三方单据"条款

  由于信用证交易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本原则,实务中纷争不断,为减少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清楚了解信用证条款的内涵对于外贸人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结合今年生效的UCP600、ISBP681和相关案例对信用证中一常见条款——"第三方单据"条款进行分析,对该条款的内涵、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方法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第三方单据"概念

  在信用证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is credi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besides invoices and drafts.(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但发票和汇票除外)。

  虽然内容略有不同,这些条款却都涉及"第三方单据".仔细翻看UCP600,无法找出同样措辞。实务中不少公司面对客户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此类条款,不知为何,盲目听从客户指示。

  UCP600并没有明确提出"第三方单据"的概念,只有ISBP681第21条C款给出正式定义:"'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是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得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须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第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该款明确了何谓"单据"和"第三方":首先,单据是指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其次,第三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方单据出具人",即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可由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出具;另一种是"第三方托运人/发货人",即任何单据上显示的托运人或发货人可以是信用证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

  早期版本UCP74、UCP82、UCP151、UCP222中都包含一个条款:"银行有权要求信用证受益人名称作为托运人或背书人出现在提单上。"后来因为不断有人提出第三方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国际商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UCP290中删除该条款,希望减少误解。其后在第371号出版物第64案例中,国际商会重申:除非L/C另有规定,运输单据所表明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托运人可以接受(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in a credit , a shipping document showing as shipper a "third party "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credit is acceptable…)。该意见也被吸收入UCP400第30条和UCP500第31条,只是把"third party"改成了"a party".

  UCP600第14条k款在其基础上进行扩展,把允许第三方为托运人或者发货人的单据范围扩大到任何单据。以往规定限定在运输单据,对于其他单据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是否能够做同样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让银行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一般银行遵循"单单一致"的审单标准,要求其他单据上的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必须和运输单据保持一致。现在,实务中的做法在UCP600中加以确立,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外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1."第三方单据"概念的误用

  案例一:某国内外贸公司,代理国内工厂开信用证,受益人为一家日本大公司。该受益人开证要求如下:发票、装箱单和原产地证明均由受益人出具,提单要求做成make out to order of 受益人,第三方单据和租船提单可接受。该外贸公司向不同银行开信用证,有的银行同意开证,有的银行不愿意开证:认为第三方单据接受和上面的单据要求矛盾。于是该外贸公司向国内工厂询问,得知:日方受益人认为这样的提单是第三方单据,所以要接受第三方单据。国内工厂也表示认同。银行方面认为:UCP500不认为提单是第三方单据,而且全世界银行都持这种看法。

  究竟银行方面和受益人、工厂方面的看法正确与否呢?笔者认为都存在问题。该信用证中对提单制作的要求很常见,明确了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进行背书,而受益人通常就是托运人,这样规定能够保证受益人能够控制提单,控制货物。这与是否接受第三方单据无关。无论是根据UCP500还是UCP600,对于提单这一运输单据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只有托运人或发货人不是受益人,才能称之为"第三方单据".这与背书方式,或者更确切地说,与提单上"收货人"的填写方式无关,据此断定该提单为"第三方单据",毫无依据。银行方面认为"UCP500不认为提单是第三方单据",更是与UCP规定违背。据此,笔者认为三方当事人观点均存在错误。至于是否在信用证中加入"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条款,在本案例中并没有任何影响。

  防止信用证被银行拒付知识

  跟单信用证-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够保证卖方得到货款,买方得到货物。然而,需要信用证涉及到的各方-银行、买方、卖方必须诚实可信。

  跟单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简单,当买方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向本国银行申请开具向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方)付款的作用证,卖方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将能够证明货物已经出运而且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交与银行议付。证明货物出运的主要单据是提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方约定的单据,如原产地证明、商业发标、保险单等。

  那么,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起什么作用呢?当开证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开证行会将约定的货款付给卖方(或受益人)。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其本国的银行,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全套完整的单据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文件转交给买方(开证申请人)。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例如,银行处理原产地证明时,并没有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银行只考虑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但是,有些文件银行是不予考虑的,如印刷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准则是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卖方和买方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子、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更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但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