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精编(13)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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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词语。“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空白背书:又称为无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作背书转让时,只在汇票背面签字,而不记载受让人。作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无背书转让。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例:(05年试题)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不能作记名背书。(否)

  6、拒付(Dishonor)。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现时也构成拒付:

  a 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见

  b承兑人或付款人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c 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

  7、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它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凭以向其人“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追索权的行使应在法定时间内进行。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

  即期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算2年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个月。

  例:(05年试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合格的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是)

  8、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三、本票(Promissory Note)

  1、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的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3、本票的种类: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我国所指的本票仅指银行即期本票,工商企业和个人不能签发本票。

  例:(06年试题)

  本票可以是远期的,远期本票像远期汇票一样也存在承兑行为。(否)

  本票无需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