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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
1、定义:支票(Cheque或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4、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记载收款人的具体名称。
不记名支票:不记载收款人的具体名称。
2)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在支票正面画两道平行的横线。只能通过银行收款。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未划线支票:可以提取现金。
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
1. 委托人(Principal)。它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它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它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Payer)。它通常是指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涉及到另外两个当事人:一是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二是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即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 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