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考前辅导(4)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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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法院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对UCP500的精神理解不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片面地维护当地的X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是第三人——议付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国内Z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也成为牺牲品。同样,法院的国际声誉也受到不良影响。

  如果本案中银行能清醒地认识到遵守UCP500的重要性,则应及时地对法院的裁决采取有效的抗辩,这也就不至于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了。当然,信用证诈骗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贸易当事人提高觉悟和交易水平。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运用

  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包括售定(Be sold out/up)和寄售(Consignment)两种。

  售定是进出口商达成协议,规定出口商先发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先出后结”。

  寄售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

  3、凭单付汇。

  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因为汇款是可以撤销的,在汇款尚未被支取之前,汇款人随时可以通知汇款行将汇款退回,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的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尽快交单,尽快收汇来源网。

  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1、风险大。

  预付贷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银货两空。因而汇款只在国际贸易结算的一些特殊场合和情况下使用*

  2、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对于出口商来说,货到付款弄不好还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

  3、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款支付方式的手续是最简单的,就象一笔没有相对给付的非贸易业务,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很少的汇款手续费。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支付方式是最理想的。因此,汇款方式尽管有不足之处,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还时有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