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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对象及原则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① 属地管理。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 谁“单”谁用。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 单单对应。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即:
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
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
寄售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寄售协议(agreement of consignment)是规定委托人和代售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寄售人与代售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2)寄售人有权监督代售人执行协议中各项条款。
(3)寄售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三种:第一,委托人规定随行就市;第二,协议中规定最低限价(不低于或等于当地市场价);第三,代售人在销售前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最后一种做法较为普遍。
(4)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代售人提供仓储和进口许可证,保证在仓储期间货物质量,代垫付售出前保管、仓储和保险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并及时向寄售人进行市场情况通报和提供售后服务;寄售人应保证按协议规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寄售商品和偿付代售人的一切费用。
(5)协议中要明确佣金提取办法。佣金既可以根据累计的数量和金额汇总支付,也可逐笔结算或从货价中直接扣除。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久
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次年的出口许可证。
2.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
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律为6个月。
4.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5.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6.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能超过次年2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
7.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