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江海运输的,应为船名及航次;
(2)汽车运输的,应为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的,应为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的,应为航班号以及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的,应为邮政包裹单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的,应为位转关运输准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为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8)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本栏为空。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七、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 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该栏目应如实填写专业报关企业或自理、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十八、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指海关的监管方式,它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 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 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本栏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二项征免性质、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 接关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的审核要求:
1.少量低值辅料(既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 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应为“一般贸易”,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应为“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应与批准的贸易方式一致;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 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应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应与《登记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
十九、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不应为空。
二十、起运国/运抵国 起运国(地区)
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该栏与第二十一项,四十一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各类退运(复出)货物除外,起运国与原产国必须一致,运抵国与指 运港必须一致。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二十一、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与提单上的装货港必须一致。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与第二十项,四十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二十二、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与第三项备案号、十八项贸易方式、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接关系。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应为“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应为(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进出口(复出)、成品退运进出口货物应按《贸易方式 与征免性质逻辑对应关系》表选择填报;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