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八、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除特殊情况外(船放、舱单未到或紧急物资),进口日期与申报日期必须符合正常逻辑,即进口日期应早于或等于申报日期,出口日期应晚于或等于申报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九、经营单位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为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代理方。
3.为便于核销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贸企业名称应录在备注栏内。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为其他公司作进出口代理。
十、企业编码
本栏目应为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本栏目与第九项有直接关系,第十项录入时输入企业十位编码,而后自动生成第九项。企业十位编码,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三、四位是省辖市代码,第五位是市内经济区划代码,第六位是企业类型代码,第七至十位为顺序号。
十一、企业性质
本栏目填入经营单位的企业性质,分为国营、合资、合作、独资、集体等,与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必须一致。
十二、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该项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发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为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为运单号;
3.汽车运输的,本栏目为空;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为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路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提单号为空,第16项为@加16位转关准单编号;
8.空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直转天津的本栏目为空;
9.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10.旅客携带货物应向货管现场报关的,本栏为海关扣留物品凭单编号或代保管物品凭单编号。
十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四、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该项进口时应为境内最终目的地代码,出口时为境内货源地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如实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五、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与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特殊运输方式,按如下原则填报: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为实际运输方式;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应为其他,不为航空;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十六、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与运输方式, 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本栏目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