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规格
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如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精密度、性能、型号、颜色等等,一般当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应正确表达,如:信用证规定“水分不超过…%”,应在发票上注明实际含水量。
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
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除了重量单、装箱单上应注明毛、净重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信用证上明确要求在发票上需列明货物重量或以重量计价的商品,在缮制发票时,应详细列明毛、净重。
包装情况:指包装性质(箱、袋等)、包装件数等。
发票上的重量和包装情况应与其他单据上的一致。
价格条件
发票中的价格条件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承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
来证价格条件如与合同中规定的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照信用证规定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有的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件后列出一些附加条件,如FOB Liner Terms等,制作发票时,必须按此表述在发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