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辅导讲义(10)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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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一、交易磋商的内容

  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品质、包装、交货方式、价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发生意外的处理方式、保险办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两个基本环节是:发盘和接受。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询盘,又称邀请发盘,要约邀请

  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以及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表示。在法律上称为“要约邀请”。

  发出询盘的可以是买方,也可是卖方。

  询盘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美方来电)拟订购买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及最快交货期。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称为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卖方提出的,叫“卖方发盘”

  买方提出的,叫“买方发盘”

  例如:(我方去电)你9月8日电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2英镑CIF伦敦12月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1、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如商业广告或价目单。

  B.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所列条件完整、明确、终局。

  完整指通常应包括货物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和保险等七项条件。公约规定,一发盘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就属于“内容是完整的”。

  明确指不含糊,所谓“参考价”“大约5月份”“大概”“预计”“可能”都是不明确表示。

  终局指有法律约束力,如“以我方确认为准”是有保留条件的。

  C、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人的发盘在得到接受时,发盘人将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D、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到达主义,中间丢失不能算有效发盘,受盘人没有收到或没有正式收到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发盘的有效期

  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几种规定方法:

  A、规定一段有效期,例如,发盘有效期为3天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0日复有效

  C、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有效。如“发盘、、、速复”

  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

  3、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4、发盘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