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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作包装单据应注意事项
1. 采用信用证收汇时,包装单据名称应与信用证内规定的名称一致。
2. 毛、净重方面,应列明每件的毛重和净重,小计数及合计数必须与发票和运输单据、产地证、出口许可证的数字相符,对于计价的重量,数字更须注意。
3. 如果信用证规定要列明内包装情况 (Inner Packing) 必须在单据中充分表示出来,例如:信用证规定每件装一胶袋、每打装一盒、每20打装一纸箱,则须注明:“Packing: each piece in a poly bag, one dozen in a cardboard box and then 20 dozen in a carton.”
4.信用证项下,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者其他单据相核对。
5、重量单如冠以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证明)的,以加注:“We certify that the weights are true and correct”的证明句为好。
6. 装箱单据一般不应显示货物的单、总价,因为进口商把商品转售给第三者时只要交付包装单和货物,不愿泄露其购买成本。
7. 为了符合信用证不接受联合单据的要求,可以利用装箱单分别冠以重量单、尺码单等不同名称的方法,一次缮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分别提供给银行。
8. 必须与全套其他单据相关联,如:显示发票号码、合同号码等。
9.货物描述,可以与信用证中的货描一致,也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10.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装箱单、重量单可以不签署。但当包装单据冠以“……证明”或含有证明文句时,则应该签署。
六、装箱单内容
装箱单也叫包装单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商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依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出口商制作的包装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基本栏目内容相似,主要包括单据名称、编号、出单日期、货物名称、唛头、规格、件数、毛重与净重、签章等,有时还涉及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等。
1. 买方(To Messrs.)(Buyer‘s name and address)
—— 即抬头人,要求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或合同的买方(收货人)一致,要写明具体的名称和地址,应与商业发票的相一致。
2. 号码(No.)
——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包装单可以有自己的编号,但是因为商业发票是核心单据,所以一般都用商业发票的编号作为包装单的编号,所以在有的包装单上会直接出现商业发票的编号栏。
3. 日期(Date)
—— 出单日期可按发票日期填写。包装单的制作一般在发票之后,所以也可比发票日期晚,但不要晚于提单日期。
4. 信用证号码(L/C No.)和合同号码(S/C No.)
—— 如实填写,应与商业发票上的相一致。
5. 唛头(Marks)
—— 与发票和提单的唛头相一致,如果唛头内容太多,也可填“As per Invoice No.xxx” (按XXX号发票)。
6. 包装方式及数量(Nos.& Kinds of Packages)
—— 填写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例如:“10 Bags(10袋)”、“20 Drums(20桶)”等,同时要注明合计总件数,如上述两种货物数量相加:30 Packages(30件)。
7. 货名(Items)(Description)
—— 品名应与发票和信用证内容相一致,如有总称,先注明总称,再逐项列明详细货名。
8. 毛重(G.W.)
—— 如果有几种规格,每种规格的毛重不同,则应填写每种货物的毛重, 同时要注明合计总毛重。
9. 净重(N.W.)
—— 填写每种货物的净重, 同时要注明合计总净重。
10. 尺码(Meas.)
—— 填写每种货物的尺码, 同时要注明合计总尺码。
11. 出单人签章
——由出具本单据的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与商业发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