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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单据制作与改错(二)
一、汇票
1.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一般为:Drawn under (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 dated (填开证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项下,一般只列明对价条款,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合同号或发票号。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2. 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运输单据,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交单限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数字。一般由议付银行议付时代填。出票地点通常已印好,为议付地点。
托收方式时,汇票出票日期可填写装运日与交单给银行日期之间的任意一天。
3、汇票号码(No.)
—— 由出票人编写,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汇票金额。汇票的金额和币值,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3)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4) 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数字组成,例如,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写金额: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如:USD400.00.货币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 大写金额: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写表示。
例如:SAY U.S.DOLLARS FOUR HUNDRED ONLY
◆ 零头的写法除了用“cents”外,还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几种写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开时,能计算到期日。
假远期信用证的汇票,在汇票期限栏目处须注明远期天数。
例:(2008年试题)
90天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在填写汇票时,应在付款期限栏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
当用from、after表述汇票远期期限时,到期日的计算都从此规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的期限为30 DAYS FROM DATE OF B/L ,提单日期为 MARCH 1 ST,2005 ,则根据《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汇票的到期日为( 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定期付款:则应填上将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6.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我国国内的做法是将交单行作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种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
(2008年试题)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 A )
A.指示性抬头
B.限制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