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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预习讲义(101)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 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其他形式
2、 书面合同意义:(多选)
(1)合同成立的证据;
(2)履行合同的依据;
(3)解决争端的依据。
3、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约首、本文和约尾,其中本文部分是合同的主题,包括了主要和一般的交易条件。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1、 信用证方式项下,基本环节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收汇,实际工作中因情况不同可能有顺序调整,如果采取其他结汇方式,则不存在催、审、改证阶段。(了解)
2、 备货:从货物品质、数量、包装、时间等上面做好工作,数量要留有调换的余地(为此作为贸易公司尽量不要从中间商处采购),时间要保证能及时交货(这点无意识中经常做不好)。
3、 报检:法检货物、合同约定必须商检的货物、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木质包装货物、可利用废物等必须商检。(做外贸的必须了解)
商检结束出具的商检证书必须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而且必须在商检有效期内出货。(工作中注意)
4、 催证:现实中可能客观上无意、可能因为跌价、资金短缺等原因主观上故意拖延开具信用证,为此,可规定合同签订后多少天或者装船前多少天开到信用证,否则保留索赔的权利。(这很有实际意义)
5、 审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具的,进口商或者开证行往往会加上许多陷阱性条款,一旦不注意,则容易造成钱货两空或者交单被拒付、被扣不符点的情形。
通知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资信实力等,进口商审核信用证的性质、内容与合同的一致性。(判断)审核的内容见教材P44
6、 改证:注意只有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才能发货,因为在开证行改证之前,原信用证条款仍然对出口人有效(注意实务及实务题);实际工作中,提出改证请求应当本着一次性提全的原则,避免第二次改证。(注意实务)
7、 租船订舱:建议通过货代、船代进行:填写托运委托书交货代——货代出具给船公司——船公司出具具体配舱回单、关单给货代——货代通知货主。
8、 至少装船24小时前报关,报检至少提前7天(报检先于报关)。
9、 CIP或CIF出口项下,出口公司投保一定以自己为受益人来投保,交单时再背书转让;保单绝对不能迟于提单日,最起码也要同一天;FOB、CFR、CPT、FAS、FCA项下因是卖方不负责投保,一定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书》,提醒买方及时投保,否则后果严重。(注意实务考题,也要注意工作中做到)
10、装运
11、出口结汇的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交单银行或者直接找进口索汇,待银行收妥货款,再按银行牌价结算给出口人。
(2)出口押汇:也叫议付。交单银行,银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收款日的利息和佣金)后将剩余的净额折算成人民币给出口人。这是银行给出口人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3)制单要验收“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十字原则。做到:
确保是清洁提单;
确保是已装船提单而不是货物收妥待运提单;
确保保险单签署日不晚于提单签署日;
确保提单签署日不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CIF、CFR项下,确保提单签注“FREIGHT PREPAID”字样;
确保汇票付款人(开证行)信息标注无误;
确保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且不迟于提单出具后的21天;
确保货运装运量批注不超越信用证的约量条款;
确保单据种类、分数齐全;
确保单据必须签署的均已签署,最万无一失的方法是所有的单据均签署,除非信用证、合同做出了不能签署的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