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涉术语:FOB、CFR、CIF
国际贸易中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交接、风险和费用等责任的负担问题,通常都会在合同中采用某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三种只适用海运的术语最为常见。术语不同,出口方向银行或进口方提交的单据是有区别的。根据IN鄄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条件下,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许可证和证明履行合同义务的通常单据/电子信息;CFR条件下,则明确提出应提交在目的港提货或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实践中特别强调此术语下出具并发送装运通知这份单据的重要性;CIF条件下提交保险单则成了出口方的法定义务。
适用范围:对内、对外、内外均可
与国际贸易活动有关的各种单据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有些只在国内流转(报关单、核销单、货物出运委托书、开证申请书等);对外使用的结汇单据的制作要求相对较高,且必须英文制作;还有一些单据既可用于国内,又可对外出具,像发票这种国际贸易核心单据,对外结汇必须提交,对内办理产地证、保险、报关、检验、核销、退税、记帐等手续时也是必备单据。
时间衔接:相同、早于、晚于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单据众多,各种单据的出单顺序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单据之间的时间必须满足有关合同/信用证/惯例的要求,且先后顺序应合理、符合逻辑性。就两种单据的出单时间先后比较看有相同、早于和晚于三种情形。例如,保险单必须在提单之前或最晚与提单同一天出具;产地证的出单时间应早于发票的时间;报关放行通常应在货物装运前24小时完成;装运通知一般应在装运当天对外发出等。
重要期限:LC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在LC付款条件下,应正确理解到期日、装运期、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必须按合同/信用证/惯例完成三个规定时间内要求完成的工作。例如,在LC只规定到期日而没有规定装运和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应按UCP500规定最晚在LC到期之前完成货物的装运,并在运输单据出具后21天内向银行交单,但不应晚于LC规定的有效期。份数表达:FULL SET OF,COPY/FOLD,IN DUPLICATE等国际贸易中的任何一种单据都有具体提交几份的规定,较多使用的短语有FULL SET OF(3/3,2/2 SET OF)表示全套的的意思;使用COPY/FOLD,比如可以说“COMMERCIAL INVOICE IN 3 FOLDS”、“PACKING LIST IN 2 COPIES”等;还可以用介词短语表示:从一式两份到一式十份英语中均有固定短语,像IN DUPLICATE(两份)、IN TRIPLICATE(三份)、IN QUADRUPLICATE(四份)、IN OCTUPLICATE(八份)等,且至少应含有一份正本;如没有对某种单据的份数提出要求,一般可以只提交一份;如明确提出正、副本的份数,应按规定制作、提交。
单据形式:统一印制、自制、电子单据任何一种单据都体现为一定的形式。从实际业务角度讲,官方单据多为统一印制,像一正三副的GSPFORMA(格式和内容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统一的)、一式三联的核销单(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海关规定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出口公司、运输部门、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出具的单据格式、内容多自定,但相差不大;电子单据则主要指EDI,目前我国电子单据发展最完善的是“金关”工程、网上许可证和配额申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