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辅导资料十六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07

  清晰脉络:业务环节、办证步骤、单证流转单证从业人员必须清楚各种单据产生的脉络。一般而言,首先应明确某单据产生的业务环节,其次应清楚该单据的办证步骤,第三是单据出具后的流转过程。例如在办理托运事宜时,其业务发生在运输环节中,在办理相关单据时的步骤和流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样一个顺序:S/C(合同)———L/C(信用证)———B/N(托单)———S/O(装货单)———M/R(大副收据———杂货运输)或D/R(场站收据———集装箱运输)———B/L(提单)———D/O(提货单)。特别注意:客检证、使领馆认证、有特殊要求的单据实际工作中,大家可能有这样的体会:出口商有时很难处理某些国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的一些单据要求。比较典型的情况有:第一、客户检验证的问题。这种要求多数是有情可原的:因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买方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在货物装运之时或之前,由自己派驻出口国的代表或机构对货物进行实地检验、核实并出相应证明,这样的合理要求应得到卖方的配合。所以对客检证应加以区别,能做到的一定予以满足,做不到的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取得对方的谅解或要求对方修改;第二、单据认证。近些年来较多地出现在中东或非洲某些客户开立的信用证中,对这样的要求,我们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宜早不宜迟(使、领馆认证应考虑出口地是否设有相应机构)、能做到的一定照办(如不满足对方要求,出口商就会失去一个贸易机会和贸易伙伴)、成本核算中应事先考虑这笔费用(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元);第三、特殊单据的要求。主要是不同于发票、箱单等正常单据以外的单据。例如美国海关要求的电子舱单自动申报(AMS)的规定、海关发票、非再加工证明等。使用语言:英文、中文、第三国语言提交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应符合信用证或有关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数单据都以英语制作。但某些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南美)国家可能会在订立合同或开立信用证时要求某些单据的品名或单据上的某些要求以法语形式显示,这种要求通常应得到满足;来自日本的信用证也可能提出以日语标明某些内容,我们同样应做到;在CCPIT对外出具的证明书上通常都有中、法两种文字;港、澳地区的客户要求在某些单据上列明商品的中文名称也是正常的要求;中英文对照的保险单和许可证等是能够被接受的;国际铁路运单以俄、中两种文字显示也不足为怪。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要点”并非单证工作的全部,有些业务内容和环节涉及的单据制作包括多个要点,大家在单证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举一反三,绝不可三心二意、一问三不知,学习、应用有关业务知识时刻铭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遇到从未接触过的情况时应三思而后行。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何办理

  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持《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并提供“代理出口销售明细”等有关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领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表格,按表格要求填列有关内容数据,加盖企业有关公章及签名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审核,审核无核销的,应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其上注明“收已核销”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