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2-21

  老三种贸易术语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种。前三种术语(FOB、CFR、CIF)是传统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而后三种术语(FCA、CPT、CIP),由于近年来集装箱的广泛使用和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采用,也被人们所逐渐接受并开始广泛采用。

  所以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外贸工作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FOB术语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按照《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 卖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买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采用FOB术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装上船(ON BOARD)的要求和风险

  转移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Essence)。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货点(Point of delivery)为“船舷”。

  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2000年通则》作为惯例,它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该规则的任何规定作必要的改变。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有个船货衔接的问题。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因货未备妥不能及时装运,这时卖方就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age)”。

  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

  因此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在按FOB术语订约的情况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可以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和装船的手续费、海运费等,若订不到舱位造成逾期出运,风险也由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