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单据要求
a.出单人:是否符合我国规定
UCP600规定: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b.单据性质、内容、种类
→实际能否做到?是否有矛盾?
举例:在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要求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
二、L/C的修改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但修改申请只能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
1.改证程序
①申请修改:一次性提出
注:须由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开证行申请。
②履行修证
③通知修证
④修改生效
取决于受益人的接受或拒绝。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
方式:①接受:接受通知书或以递交单据作为接受。
②拒绝:“拒绝通知书”
关于保兑行见P73
关于“锁证”P73,“受益人将修改粘贴于原证后”
2.UCP600相关规定
第十条 修改
a.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2#
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思考:
判断1:如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即可修改信用证。
判断2:自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判断3: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如保持沉默,视为接受修改。
3.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修改信用证只能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
(2)修改是否生效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 (3)受益人对修改通知书,只能全部拒绝或接受。
(4)锁证。
(5)改证原则:非改不可的必须改;可改可不改的或可达到而不增加太多费用的,可不改。
(6)修改信用证尽量应一次提出,以节省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