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辅导(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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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结算方式概述

  一、托收结算方式的定义

  在进行托收(collection)结算时,卖方开具汇票并将其交给当地银行(托收行),并提出托收申请,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向进口商收款。

  在托收结算过程中,资金的传递方向与货权的传递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托收属于逆汇法,是出口商或债权人向进口商或债务人的催收,这点与汇款是不同的。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一)托收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委托人(Consignor或Principal)

  它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活动当中,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出票人(drawer)和托运人(consignor)指的也是委托人。委托人需填写托收申请书、并连同托收跟单汇票一并交给银行委托托收。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由于托收行需将托收汇票和单据发送给代收行并委托其收款,因此也称作寄单行和委托行。在托收业务当中,托收行将开出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seller),是指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

  上述四个当事人是托收业务当中的最主要的当事人,除此之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自己任提示行,也可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提示行。

  (二)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及托收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以他们所订立的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委托人给托收银行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确定的。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

  4、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并非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中所承担的债务,即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托收基本程序:

  (1)委托人(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向付款人(进口商)发货。

  (2)委托人备齐单据、开立汇票,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发出委托申请书,委托其代为收款。

  (3)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再向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寄出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委托其代为收款。

  (4)代收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单据、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

  (5)付款人(进口商)验单、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取得货运单据并凭单提货。

  (6)代收行收款后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汇出货款,通常是贷记托收行账户后,向托收行发出收妥贷记通知。

  (7)托收行收款后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