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委托人
委托人主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方面作为出口商,他必须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另一方面,作为委托人,他必须履行与托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1、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发货,即出口商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这是他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跟单托收的前提条件。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托收申请书(或称托收委托书)。
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申请书后,即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在托收申请书中,委托人必须明确指明下列事项:
①付款人及其账户行。
②交单方式。
③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
④银行费用的处理。
⑤拒付时是否作拒绝证书。
⑥拒付时货物处理办法。
(2)开立汇票,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还需将汇票与相关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
(3)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4)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二)托收行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此它只需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国际规则行事。
托收行的具体职责如下: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但对单据相符与单据有效性不负责任。
2、选择国外代收行。
3、制作并传递托收委托书及单据。
4、接受并传递代收行所发送的信息。
(三)代收行
和托收行一样,代收行也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基本职责也是执行委托人指示来处理业务,具体地说来,代收行有如下职责:
(1)接受并审核托收行寄来的托收指示,发出代收回单。
(2)保管好单据,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交单据。
(3)及时反馈信息。
(四)付款人
付款人是进口商,其基本和主要义务就是按贸易或商务合同规定付款,以最终结清债权债务。如果有关货物并不符合合同规定,付款人有权利拒绝付款。
四、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按照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单据的托收。汇票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的托收,也属光票托收。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委托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主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保险单)一起交给银行的委托代收。
跟单托收可以带汇票,也可以不带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