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审单的依据和原则
一、银行审单的依据——信用证条款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唯一的依据就是“信用证条款”,其它因素如贸易合同、买卖双方往来函电等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当作银行审单的依据。
二、银行审单的原则——单证一致、单单相符
⒈单证一致
所谓单证一致,意指凡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都必须明白、准确地体现在出口单据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或差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单据显示的单据名称要与来证一致;
⑵单据显示的出单日期要与来证一致;
⑶单据显示的装船日期要与来证一致;
⑷单据显示的装卸港口要与来证一致;
⑸单据显示的运输标记要与来证一致;
⑹单据显示的货物描述要与来证一致;
⑺单据显示的装运数量要与来证一致;
⑻单据显示的计量单位要与来证一致;
⑼单据显示的出单人名要与来证一致;
⑽单据显示的出单份数要与来证一致。
⒉单单相符
所谓单单相符,意指所有单据均以发票为中心,其它单据与发票,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核对,做到单据齐全、数字一致、内容相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各单据的出单日期要相符或合理;
⑵各单据的货物名称、规格要相符;
⑶各单据的货物数量、包装要相符;
⑷各单据的货物计量单位要相符;
⑸各单据的货物唛头要相符;
⑹各单据的船名或车号要相符;
⑺各单据的装卸港口、装运日期要相符;
⑻各单据的货币种类和金额要相符或合理;
⑼各单据的进出口商名称、地址要相符;
⑽各单据的抬头人要相符或合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