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审单的标准和尺度
一、审核单据的完整性
所谓单据的完整性,是指银行在签收和审核出口单据时,应认真检查出口公司所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完整。尽管《UCP500》第1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它差错,概不负责……”,但倘若银行疏忽,没有把公司交来的单据核对清楚,甚至在向国外寄单时遗漏了其中一份,那就会引起麻烦,导致对方银行拒付。实务中,就曾有因漏交某种单据(如汇票或受益人证明或快邮收据等)而遭拒付的例子,故不可掉以轻心。
二、审核单据的相符性
所谓单据的相符性,就是指“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根据《UCP500》第13条A项指出:“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何谓“单证一致”?长期以来,国际上对此有两种标准或尺度:一是“严格一致”原则,就象镜中映像,一模一样,不能有丝毫偏差(如拼写错误也不行);二是“实质一致”原则,允许有些小差异,只要不对申请人造成伤害即可。而国际商会对这两种尺度,或者说两种审单标准均持批判态度,故在“511”号文件中说:“有经验的银行人员知道,单证之间逐字逐字母地相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些法庭坚持认为严格一致及合理谨慎就是”镜中映像“,这不是一个实用的审单标准;另一些法庭认为,严格一致应允许有一些差异,只要对申请人不造成伤害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合理’、‘平衡’、‘善意’的概念即可,这同样不是一个实用的审单标准……”。从中可领会,“单证一致”既不是“镜中映象”,机械教条,又不是“大概相等”,牵强附会,而应介乎两者之间。实务中,银行一般认为,单据表面上各项记载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同一事项之记载必须严格一致。比方说,信用证规定提交A式产地证,而实际提交普通产地证,或者提单显示用车和船联运,而发票只显示用船运输,就构成不符。但也不能机械照搬,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MOJI PORT”(装运自中国港至门司港),就应要求单据具体标明装运港(如从北海装运,则用“BEIHAI”代替“CHINESE PORT”),不可机械地照搬“CHINESE PORT”,以免造成误解或笑话。实务中,就常发生因错交某份单据或误打某字而遭拒付的例子。即使最终能收回货款,但也付出了电报(或电传)费、“不符点费”和利息等费用或代价。由此可见,“单证一致”,看似简单,其实不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为确保“单证一致”,务必对单据从严掌握。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同一事项之记载必须严格一致。比方说,信用证规定提交A式产地证,而实际提交普通产地证,或者提单显示用车和船联运,而发票只显示用船运输,就构成不符。但也不能机械照搬,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MOJI PORT”(装运自中国港至门司港),就应要求单据具体标明装运港(如从北海装运,则用“BEIHAI”代替“CHINESE PORT”),不可机械地照搬“CHINESE PORT”,以免造成误解或笑话。实务中,就常发生因错交某份单据或误打某字而遭拒付的例子。即使最终能收回货款,但也付出了电报(或电传)费、“不符点费”和利息等费用或代价。由此可见,“单证一致”,看似简单,其实不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为确保“单证一致”,务必对单据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