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之保险单据制作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4

  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名称。

  ?单据名称。

  ?编号。

  ?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 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保险金额。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

  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

  ?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S00第35条规定,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第34条e款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

  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重量单(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码单(measurementlist)、磅码单(weitghtmemo)等。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有用途是为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之用。装箱单还可作为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用以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所装之箱号及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内容。装箱单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但在一般情况下,装箱单除有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外,还应包括:商品名称、唛头、装箱编号,包装类型,颜色与尺寸搭配,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若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则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装箱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重量单,又称磅码单、码单,是用于以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清单。一般列明每件包装商品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净重;有的还须增列皮重;按公量计量、计价的商品,则须列明公量及计算公量的有关数据。凡是提供重量单的商品,一般不需提供其他包装单据。

  尺码单,又称体积单,是着重记载货物的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