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之海关发票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4

  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进口人凭以向进口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进口国海关估价定税,核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关税,审核出口人有否低价倾销,或接受其政府补贴,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可供进口国海关编制统计使用。

  填制海关发票应注意下列事项:

  ?海关发票须注明货物成分,以便进口国海关分类征税。

  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项目,如: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的内容必须相符。

  ?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收货人。

  ?海关发票中“出口国国内价格”一栏,应以出口国的货币填写,且不能高于FOB、FCA价值,即FOB、FCA价值应略高于国内市场价,否则可能成为进口国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如成交价格为CIF、CIP条件,应分别列明FOB/FCA价、运费、保险费,三者之和鹰与CIF/CIP价相等。

  ?海关发票上的签字,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如要求另加证明文句(witness)证明人的签字式样不得与发票、汇票或其他单据的签字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使用的海关发发票,其格式各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1.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是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而提供的。这此单证,有的是出口人自己制作的,有的是其他单位应出口人要求而出具的。其内容及签发人均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

  ?寄单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documents)。

  ?寄船样证明(ben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shipmentsamples)。

  ?装运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

  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

  ?邮局收据(postreceipt)或快递收据(courierreceipt)。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货物或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

  ?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此外,有必要指出,按照UCP$00第十三条a款规定:“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应将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对此,在实践中应予注意。

  2、交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为了提高单证质量,保证单证安全和及时收汇,我国银贸双方本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采用在运输单据签发之前先将其他已备齐的单据送交银行预审和在全部单据备齐后向银行交单。两种不同的方式,视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

  如属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应即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寄单索偿,同时按照与出口人约定的方法进行结汇。在我出口业务中的出口结汇是指银行将收到的外汇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买入价购人,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人。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倘若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这种方式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人十分不利,即使出口人事先取得进口人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而跟证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风险更大。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因此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会遭到进口人的拒付。所以,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我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人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出口人)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人还需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出口人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做到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一致,货物与单证一致。这样环环扣紧,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并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