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基础理论与知识》担保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4

  1、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分别转让于甲、乙两个厂商,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两次装船每次为 10000 公斤。甲、乙两个厂第一次各该装 5000 公斤, 甲厂按期交货,而乙厂因故无法交货,请问该信用证是否仍然有效?甲厂的贷款是否有保障?

  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得各自办理分割转让(其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此项分割转让的总额得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卖方之所以能够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是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任,并在信用证中获得允许。但第二受益人与买方并无直接关系。买卖双方按贸易合同来办理各项事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装货,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款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以,本例中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分两次装船。且每次为 10000 公斤,而且于乙厂因故无法交货致使贸易商在第一次只能装运 5000 公斤,那么,该信用证己失效,并且,甲厂货款也没有保障。

  受益人请求办理信用证转让,通知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信用证的转让是否可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4条所规定的提示单证期间缩短?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五十四条 C 项、D 项、E 项分别规定:

  (C)被要求转让的银行(转让行),不论其是否保兑了信用证,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为该行明确同意,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

  (D)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在该费用付清以前,转让行无办理转让的义务。

  (E)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其中任何单价、到期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单最后日期以及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或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提供原证或本条文规定的保额。

  在三角贸易的做法中,如买方是在菲律宾,原信用证由买方开到日本一家贸易商,再由日本此贸易商从银行开出姊妹信用证。请问日本这家贸易商的姊妹信用证与买方的原信用证的关系是什么?

  姊妹信用证即背对背信用证,虽然姊妹信用证是依据原信用证开出,但是两证之间系个别独立,同时存在的信用证。原信用证下的通知银行变成姊妹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原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变成了姊妹信用证的开证人,姊妹信用证的条款要依原信用证为依据,除此,两证没有别的关系。

  2、什么是担保信用证?它和银行保函有何不同?

  担保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不同,一般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及一切关系人所作的在遵守信用证的条件下承诺付款的文件;而担保信用证,它是开证银行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出的一项保证书,证内要求出口地银行贷款给指定人,并承诺贷款银行有依照信用证条件对其应收回的货款、手续费及利息,开具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要求兑付的权利,因此担保信用证不是用来以清偿货款为其主要目的,而是以通融资金并起担保付款作用为其主要目的。因此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出偿付贷款的担保书,它同银行保函也有区别。两者区别主要是:担保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出偿付贷款的保证,因此,只有贷款银行凭该证付款以后,才能开具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要求兑付。而保函则是被保人首先承担付款的责任,只有进口人无偿付能力时,开证银行才实现其保证付款的承诺,这是在付款的程序以及开证银行所承担的责任方面的区别。

  3、开担保信用证的银行,是否必须为商业银行?其他银行是否也可以?

  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人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承诺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开证人未履行合同时,保证为其支付。备用信用证是在有些国家,例如美国、日本禁止银行开立保证书的情况下,为适应对我经济贸易的往来的实际业务需要而产生的,其用途大致是与银行保证书相同。

  1983 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个重大发展,是把备用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明文规定包括在它的范围里面,但统一惯例并不适用于银行保证书,后者只能参照国际商会的合同保证统一规则解释。由于在银行保证书业务中的一些障碍和麻烦,使一些银行愿意使用担保信用证提供银行担保,而已,担保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不限于商业银行,只要银行信誉可靠,即可开出为受益人所接受的担保信用证。

  进口单位接到国外银行开来的履约保证的银行保证书(如信用保证书或信用证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单位接到国外银行开来的履约保证书,必须注意审核保证书的每一条内容,注意其规定我们是否能接受,如不能接受当予以退还并请其修改,以免事后引起争执。现根据一般银行履约保证书内容作一说明。

  ①开证银行。要了解开证行的政治态度和资信情况。我们原则上既不跟那些在政治上敌视我们的银行打交道,也不跟那些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往来。②担保内容。注意其与合同相符。③开证日期与有效日期。该有效期限是否与其合同规定相符且可否接受,是否以本地时间为准。④保证书号码。⑤受益人。其是否为本进口单位,其名称、地址是否正确。⑥委托开证人。⑦保证金额。其可否接受(因为保证金额代表银行责任限度),其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且与合同有无相抵之处。⑧供应商或制造商。⑨责任条款。有无不利于本进口单位的特别条款。⑩银行签章。如经核对无误后方能接受。(11)如以信用证方式,须注明不可撤销(12)对本进口厂家所提示的文件限制是否能接受。

  4、请问银行保函对买方在法律上有无效力?

  银行保证书又你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写明银行保证被保证人一定要向受益人尽到其项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负责支付受益人的损失。

  我国银行开立的进口付款保证书,是为国内进口方向国外出口方开立的,保证出口方交来相符单据后,进口方一定付款;如进口方不付,则由银行代为付款。在这里,进口方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负第二性的担保付款责任。银行的担保责任与已付金额成反比例。保证书金额尚未付出时,银行担保支付全部金额的责任;分期支付一部分金额,银行的担保责任按比例地减少一部分。待全部金额付清时,银行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保证书即告失效。

  因此,银行保证书在法律上对买方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