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用实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凭样品表示(SALE BY SELLER‘S 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开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于标准化、规格化,难于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
凭样品买卖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2两种。
①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
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的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LPE)。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M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之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FOR REFERENCE ONLY),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因为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应该指出,采用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的方法,容易在履约过程中在交货品质方面产生争议。因此,只有在不能用文字说明商品的品质的交易中,才可以酌情采用这种方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可以用样品表示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品质状态。例如,用样品表示商品的颜色,称“色样”(COLOUR SAMPLE);用样品表示商品的造型,称“款式样”(PATTERN SAMPLE)。而与此同时货物其他方面的品质状况,就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方法(如文字说明)来表示。单纯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已不多见。
2、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这是直接根据商品目前的实际品质状况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买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若认为商品品质符合其购买意图,就以达成交易。这属于现货交易方式。由于买方或其代理人已经验看过货物,所以除非货物的缺陷是内在的,否则一般不能在到货物后,就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异议。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部分货物用样品表示品质外,大多数货物可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买卖双方凭文字说明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交货品质以文字说明为依据,称作“凭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这是指用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约定商品的品质,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又分以下不同情况:
A、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凭规格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用规格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规格(SPECIFICATION)是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份、纯度、含量、大小等。用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的做法比较简单,对品质的说明也比较准确。但要注意的是商品往往同时具有多种用途和多种规格,在合同中不可能将商品规格一一列出,要根椐商品的不同用途选择相应的指标作为规格。
例如,买卖大豆时,如果是用于榨油,就要将含油量作为一项表示大豆品质的主要指标,而若是用于食用,则要将蛋白质含量作为表示品质的一项主要指标。
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凭等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以商品的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在日常经营中,厂商往往会依据行业的特点和长期的生产、贸易实践经验,在掌握产品产的品质规律的基础上,把同一类商品按其品质规格的差异分成不同的挡次,由此便形成了表示品质优劣不同的若干等级(GRADE)。
由于特定的等级往往规定了不同的规格指标的特定水平,所以用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使交易双方在磋商中以对等级的讨论代替对许多种规格和讨论,可以简化交易,也有利于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工作的进行。
但是,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通常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订约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
C、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凭标准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约定以某种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并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进行衡量。
所谓“标准”(STANDARD)是由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世界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国家标准。
例如,我国有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也有各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性,有些则没有约束性。如果标准没有约束性,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另外约定货物的品质规格。另外,不同时间版本的同一标准,对同一种商品的品质标准的规定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应确切了解所依据的标准的内容,并在合同中注明所援引的标准的版本、年份。
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标准中要特别注意,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176)为适应国家间贸易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与修改,于1987年正式公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际系列标准(即IS09000系列标准)。如欧共体就曾宣布,凡1993年后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企业必须按IS09000系列标准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