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不是一个概念 :
(1)。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
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2)。对开信用证:
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 Ancillary Credit Secondary Credit] 又称背对背信用证。见“背对背信用证”。
桥式信用证[Bridge Credit] 又称背对背信用证。见“背对背信用证”。
补偿信用证[Compensation credit] 又称背对背信用证。见“背对背信用证”。
本地信用证[Local Credit]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与受益人均在同一个国家的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转开信用证的一种。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出于商业上的保密,为不使其国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或成交价格为本国制造商或供应商知悉而在以后交易中直接与国外进口商交易,故不将原证转让给制造商,而要求本地银行在原证条款范围内开立本地信用证,其受益人通常为国内制造商或供应商。见“背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对开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二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生效方法为:
(1)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第一证先开暂不生效,俟回头证开立并从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及受益人,两证同时生效;
(2)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第一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再生效,或第一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开出回头证。只有在双方有一定关系或互相信任时,两证才可先后生效,否则先开证的一方要冒对方不开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