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单证员基础理论第七章:汇票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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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

  1.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一般为:Drawn under (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dated (填开证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项下,一般只列明对价条款,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合同号或发票号。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as per Contract No.1234.

  2. 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运输单据,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交单限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数字。一般由议付银行议付时代填。出票地点通常已印好,为议付地点。

  托收方式时,汇票出票日期可填写装运日与交单给银行日期之间的任意一天。

  3、汇票号码(No.)

  —— 由出票人编写,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汇票金额。汇票的金额和币值,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3)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4) 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数字组成,例如,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写金额: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如:USD400.00.货币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 大写金额: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写表示。

  例如:SAY U.S.DOLLARSFOUR HUNDRED ONLY

  ◆ 零头的写法除了用“cents”外,还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几种写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开时,能计算到期日。

  假远期信用证的汇票,在汇票期限栏目处须注明远期天数。

  例:(2008年试题)

  90天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在填写汇票时,应在付款期限栏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