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
1、出票人名称、地址等描述必须醒目、正确。
如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必须与信用证上受益人(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的一致性。采用信用证时,《UCP600》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对可转让信用证,在第一受益人换单条件下,第二受益人可出具自己为出票人的发票。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发票的出票人有两种表示方式: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在发票上进行签署。在实务中,如果发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属的某个部门(例如ABC Co.Ltd., Export Dept.),根据国际商会专家小组的意见,这是不允许的。
例:信用证条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发票的出具人应为:ABC COMPANY NANJING
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方面必须注意事项:
出票日期一般不迟于装运日。
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发票日期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也可以接受。如矿砂、煤等散装货物,必须装完后才能根据装货实际重量制作商业发票。
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不止一个合约的,发票上显示合约号必须包括全部合约。
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该笔交易中的信用证号码。
商业发票日期可以晚于汇票日期。 ( 否 )(2006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