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2)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方按来证显示统称。
3)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4)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这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可同时用英文表述)
5)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例:信用证关于货物的描述为“blue cotton wears”,发票显示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试题)
6、货物的规格
7、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除了重量单、装箱单上应注明毛、净重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信用证上明确要求在发票上需列明货物重量或以重量计价的商品,在缮制发票时,应详细列明毛、净重。
包装情况:指包装性质(箱、袋等)、包装件数等。
发票上的重量和包装情况应与其他单据上的一致。
例:PACKED IN 740 CARTONS ONLY(2006年试题)
GROSS WEIGHT:3700KGS
NET WEIGHT:2960K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