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倒闭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寄单面函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8-25

  开证行倒闭时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Paying Bank’s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t the time of Issuing Bank’s Bankruptcy]  开证行倒闭后,付款行的权利和义务:(1)付款行持有单据或承兑汇票,如向开证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时,则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并无优先权。(2)开证行倒闭后,对信用证的受益人可拒绝付款。(3)付款行在付款后,则不能因开证行倒闭而向出口商进行追索,也不能越过开证行的清理人,要求进口商直接赎单。(4)如付款行持有开证行的存款或其他资产时,有权要求将其与债务对抵,不足之数可要求清理人摊付。
  第一性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对出票人、持票人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这是信用证的主要特点之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文件,属银行信用。其付款责任是由开证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并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商可以直接向开证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寄单面函[Covering Schedule)  附于单据面上说明单据情况的函件。承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在寄单时附给代收行或开证行的信函。信函内列明所寄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业务编号、付款或偿付方式、金额、费用及其他有关单据处理的指示等。其作用是便于收单银行检查单据是否齐全,并按面函的指示处理单据及有关的货物。
  买方退单权[Buyer’s Right of Returing Documents)买方在付款前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有拒绝付款并将单据退回的权利。进口商(买方)凭单付款的义务,是以单据正确为前提。进口商在付款前有权检验单据,当发现不符合规定时,有权退回单据,此时货物的产权又重新“回返”到出口商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