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Banker’s Guarantee] 又称银行保证书。见“银行保证书”。
银行信用保证书[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 又称银行保证书。见“银行保证书”。
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L/G)] 银行保证书的简称。见“银行保证书”。
开证地到期保证书[Import Guarantee to Expire at the Place of Opening Bank) 出口单据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交到进口地开证行后才予付款的一种信用文件。不论出口商还是出口商通过出口地银行议付后的单据都必须在保证书中规定的期限以前交到进口地开证行。这一规定对出口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单据在寄交途中万一遗失或延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前到达开证行,则出口商就不能顺利收回货款。这种保证书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在各银行之间差异较大,有的开证行在单据到达时即承担首先付款责任,有的开证行仅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的责任如何,都必须在证内有明确的规定。
进口商承兑保证书[Importer’s Acceptance Guarantee]银行担保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时代为付款的信用文件。此方式一般使用在进口商以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成交,另再提供银行保证书的交易。它对出口商提供的保障,是以进口商对汇票的承兑为前提,如进口商违约拒绝对汇票承兑,开证行则不负代为承兑汇票付款的责任,此时出口商虽持有单据,但货款无保障,货物不得不另行处理。由于开证行的保证责任仅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开始,因此,对开证行来说,单据与它并无直接关联。因而一般在保证书中根本不列单据条款,出口商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准备单据通常经其往来银行寄给开证行,并嘱其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交付单据,承兑后的汇票由开证行暂时代为保管,待汇票到期时,再由开证行代为提示收款,如进口商照付,则开证行从头到尾仅仅起了普通托收业务中代收银行的作用。但在进口商不付的情况下,开证行才起保证人的作用。但也有部分开证行以单据经其他转手作为保证书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