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背书、限制背书和特别背书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8-27

  背书[Endorsement]票据权利人在票据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以示将票据所赋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签名转让的人称背书人,受让的人称被背书人。票据的受让人可以再背书将票据转让给其他的人。票据经背书后,其权利将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背书人同出票人一样,对票据被付款人负有担保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按照贸易业务的不同需要,背书分类较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空白背书或不记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只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注明受让人的名称;(2)特别背书或记名背书,背书人在背书签上自己名字的同时注明受让人的名称;(3)限制性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此背书的票据不能再背书转让;(4)条件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规定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能履行付款的责任。
  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背书人由于种种原因,禁止票据以后再转让的背书。限制背书的形式为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或“付给×××(被背书人名字)入×××之帐”、“付给×××作代收用”等。限制背书的被背书人只有本人收款或按照背书的指示处理汇票的权利,而不能将汇票再转让。如限制背书的被背书人再通过背书转让票据,则作出限制转让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负责,而对限制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换言之,曾为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只对他自己的被背书人负责任,而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则不负责任。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又称记名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或指定人”的背书。汇票背书后,经过交付,由背书人(转让人)把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被背书人可再作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给另一人。票据可以经过连续背书多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