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号码(Invoice No.)
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二)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填写保险单号码。
(三)被保险人(Insured)
(1)如来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
(2)信用证要求保险单为to order of ××× Bank 或in favour of ××× Bank,可在被保险人处填写“出口公司名称+Held to order of ××× Bank (或in favour of ××× Bank )”。
(3)信用证有特殊要求。
(4)信用证规定,保单抬头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
(5)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
(6)以FOB、CFR、FCA或CPT条件成交,且外商委托出口公司代办保险。
(四)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与提单相同,填写货物的总称。
(五)包装及数量(Quantity)
与提单相同,填写最大包装的总件数。裸装货物填写货物本身件数,散装货物填写货物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同时填写总件数和计价总重量。
(六)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一般按照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发票金额)填写。最终以双方商定的比例计算而成,。
(七)承保险别
出口公司只需在副本上填写这一栏目的内容。当全套保险单填好交给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时,才由保险公司把承保险别的详细内容加注在正本保险单上。
(八)标记(Marks & Nos)
与提单相同,也可以填写“AS PER INVOICE NO.×××”。但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均要显示装运唛头,则应按实际唛头缮制。
(九)保险总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将保险金额以大写的形式填入。计价货币也应以全称形式填入。注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一致,保险总金额大写应与保险金额的阿拉伯数字一致。
(十)保费(Premium )
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印刷时填入“as arranged”字样。出口公司在填写保险单时无须填写。
(十一)装载工具
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如:
一程船名:Mayer
二程船名:Dongfeng
该栏填写:Mayer/Dongfeng
如转运到内陆加Other Conveyance。
(十二)开航日期
一般填写提单签发日期,也可填写提单签发日前后各5天之内的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写 “As Per B/L”。
(十三)起运港
填写起点即装运港名称。
(十四)目的港
填写讫点即目的港名称。
(十五)保险单份数
根据《UCP600》第28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十六)赔付地点
一般的,将目的地作为赔付地点,将目的地名称填写入该栏。如买方指定理赔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所在国内,便于到货后检验。赔款货币一般为投保额相同的货币。
(十七)日期
日期指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服务,所以要求保险手续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日期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
(十八)投保地点
填写投保地点的名称,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
(十九)背书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
2.记名背书
3.记名指示背书
4.特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