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之商业发票的填制方法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12-15

  1、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即为出口公司,制单时应标出出票人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和地址。当企业采用印刷空白发票或电脑制单时,都已预先印上或在程序中编入出票人的中文名称和地址。
  2、发票名称
  发票名称必须用粗体标出“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
  3、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Messrs)
  当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如果信用证上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规定制单。否则,根据《UCP600》第18条a款的规定,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当采用托收方式支付货款时,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填写时名称和地址不应同行放置。
  4、出票人名称与地址(Exporter)
  填写出票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填写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应把转运港的名称表示出来。如:FROM GUANGZHOU TO HELSINKI W/T HONGKONG BY VESSEL
  6、发票号码(Invoice No.)
  发票号码由出口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7、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在所有结汇单据中,发票是签发日期最早的单据,该日期可以早于开证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expiry date)。
  8、信用证号码(L/C No.)
  当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填写信用证号码。
  9、开证日期(L/C date)
  填写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10、合同号码(S/C No.)
  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列明的一致,一笔交易牵涉几个合同的,应在发票上表示出来。
  11、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
  填写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如L/C、T/T等。
  12、唛头及件号(Marks and number)
  发票的唛头应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并与托运单、提单等单据唛头保持严格一致。若为裸装货或散装货,可填写“N/M”(No Mark的缩写)。
  如信用证或合同没有指定唛头,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
  13、货物内容(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内容一般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术语、包装等项目,制单时应与信用证的内容严格一致,省略或增加货名的字或句,都会造成单证不符,开证银行有权拖延或拒付货款。
  14、商品的包装、件数(Quantity)
  填写实际装运的数量及包装单位,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5、单价(Unit price)
  完整的单价由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价格术语四个部分组成。根据《UCP600》第18条a款的规定,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16、总值(Amount)
  实际装运时,如信用证金额有余额,在开证人和开证行同意接受的情况下,可用发票金额制单结汇。如信用证金额不够,可作如下处理:
  ①发票金额比信用证金额多一点(如8.20美元)。
  ②发票金额比信用证金额多一些(如80.20美元)。
  ③发票金额比信用证金额多许多(如300美元)。
  17、价格术语(Trade terms)
  价格术语涉及到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同时,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因此,商业发票必须标出价格术语。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一般在货物内容的单价中表示出来。
  18、声明文句
  信用证要求在发票内特别加列船名、原产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声明文句,制单时必须一一详列。常用的声明字句有:
  ①证明所到货物与合同或订单所列货物相符。
  ②证明原产地。
  ③证明不装载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
  ④证明货真价实。
  ⑤证明已经航邮有关单据。
  19、出单人签名或盖章
  商业发票只能由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出具。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果以影印、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样,并由出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