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纸质托运单还是电子托运单,以下内容和缮制规范都是一样的。
1.托运人(shipper)
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并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
(1)托运人可以是货主。
(2)托运人可以是货主的贸易代理人。
(3)托运人也可以是货主的货运代理人。
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托运人一般按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内容填写。
2.收货人(consignee)
填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并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
(1)收货人可以不记名,填写凭指示字样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等,这种提单可以转让。一般托运人依据信用证对装运文件的要求,显示这种凭指示字样。
(2)收货人可以记名,填写实际收货人,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通常,货主委托其货运代理托运并且运费到付时,承运人提单上收货人是货运代理人,货代提单上收货人是实际收货人。
(3)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货人。如果实际业务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收货人,托运单中收货人栏内填写第一收货人,通知人栏内填写第二收货人。
3.通知人(notify party)
填写通知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并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
通知人一般为第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银行作为第一收货人,显示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开证申请人是实际收货人,显示在提单的通知人栏内。
4.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装运实际货物的港口全称,必要时加上港口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1)在信用证项下,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填制。
(2)对于从内陆点送货到沿海港口,发货地不一定是装运港。
5.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填写实际货物被最后卸离船舶的港口全称,必要时加上港口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
(1)通常,卸货港是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港口。但有时候卸货港只是靠近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不在收货人所在国境或关境内,这时托运人要依照合同规定或收货人清关要求,并结合承运人的航线、挂港、转运等情况来选择卸货港或指运地。
(2)对于信用证结汇方式,必须按信用证中规定的卸货港填制。
(3)对于有中间商加入的三角交易,一般货物被直接运到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港口,而货款包括运费则可以与中间商结算。
6.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填写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城市名称、国家(地区)名称。
有时候最终目的地与卸货港相距甚远,从卸货港到最终目的地的费用需要明确由谁支付,才可以填制目的地。常见的承运人提单显示卸货港,在货代提单才显示最终目的地,这时,由货代的卸货港海外代理在卸货港支付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运费给承运人,并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后,自行用其他运输工具将货运至最终目的地,货代向收货人收取从装运港到最终目的地的全程运费后将货交给真正收货人。
7.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kind of packages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栏填写符合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并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成分、品牌等相一致的货物名称和包装种类。
这部分内容相当重要,一方面提单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中对货物描述来判断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的;另一方面也是向海关申报放行的主要内容,也是出口企业取得海关退税证明联的主要内容。因此严格做到品名、包装、数量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货一致”有重要意义。
8.箱数与件数(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此栏填制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外包装件数或集装箱个数,分别用罗马数字小写和英文大写数字来表示。
(1)在提单正面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不知道集装箱内实际装入的货物品质和数量。因此托运人对于实际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件数承担全部的责任。承运人不承担集装箱内货损、货差和短缺的责任。
(2)件数有时候是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的计费标准。因此,一般要求托运人填写件数的小写数字同时还要填写大写件数,以防篡改。例如:托运货物100箱,此栏填写“100CTNS”和“SAY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3)对不同包装种类的货物混装在一个集装箱内,这时,货物的总件数显示数字相加的和,包装种类用件数统称“packages”来表示。例如:托运A货物loo箱、B货物50包,此栏填写“150PKGS”和“SAY ONE HUNDRED AND FIFTY PACKAGES ONLlY.”。
(4)对于集成托盘包装的货物,一般除了填报托盘只数外,还在托盘只数后的括号内填报每只托盘上的货物的小件数。例如:5 pallets(s.t.c.30 cartons),表示共计有5只托盘,每只托盘上装有30纸箱货物。
9.封志号、标记与号码(seal No.&Marks&Nos.)
(1)封志号是发货人装箱完毕后在集装箱箱门上加封封志的号码,此号码是唯一的。一般在提单上显示封志号,托运单上不填报。收货人提货时应检查封志号,如果实际货箱上封志号与提单载有的封志号相一致,表示该集装箱门未曾被开启。
(2)常用的封志有承运人规定的“专用封志”和非规定的“普通封志”两大种类。一般一个集装箱加封一个封志,必要时可以同时使用两个封志,允许一个集装箱有两个封志。
(3)如果遇到海关开箱查验,通常会发生更换封志的情况,这时,托运人必须将更换后新的封志号显示在提单上,同时作废旧的封志号。
(4)此栏填报的标记与号码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正面唛头的全部内容完全一致,包括数字、字母和简单图形。
(5)如果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内容较多而无法在有限空间的本栏目中显示,一般承运人接受“贴唛”,但提单贴唛处须盖上与“签单章”一致的骑逢章。
(6)托运单上的唛头与实际货物唛头不一致时,承运人或海关都可以认为是货单不一致而拒绝放行或装运。
10.毛重(gross weight)
填报实际货物的毛重,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1)托运单填报的毛重应与实际货物毛重相一致,不得伪报、瞒报或虚报。
(2)实际毛重应不超过集装箱最大限重.否则由此造成的运输过程中因超重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托运人负责。
(3)托运单上的重量应与其他文件上的重量一致,如报检单、通关单、报关单和提单等。
11.体积(measurement)
填写实际货物的体积,一般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12.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运费是由托运人对承运人安全运送和交付货物而支付的一种酬劳,也是合同成立的对等条件。因此,有关运费由何方在何地支付,都应在托运单上载明。一般显示“FREIGHT PREPAID”为托运人在装运港支付运费;“FREIGHT COLLECT”为收货人在目的港支付运费。
13.要求签发的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s)
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份数,在此栏内填报。
(1)根据《UCP600》,信用证规定的每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duplicate)”、“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2)每份提单具有同等效力。
(3)收货人持凭其中的任一份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他份提单即刻自动失效。
14.要求签发的提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托运单上应提出提单签发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以满足结汇文件的要求。提单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运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运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提单签发地点,通常为装运港所在城市,并在该地签发。
15.托运人签字、盖章
托运人在完成上述内容的填写后,必须盖章签字,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