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发票制作要点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5-07

 发票制作要点:
  1.买方(Buyer)
  —— 即发票的抬头人。信用证项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托收项下,一般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TO:
  2.发票号码(Invoice No.)
  —— 由各公司自行编制,发票作为中心票据,其他票据的号码均可与此号码相一致,如汇票号码、出口报关单号码及附属单据号码等一般与发票号码一致。
  3.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 一般应早于提单日,和汇票日期。
  4.信用证号码(L/C No.)和合同号码(S/C No.)
  —— 按实际信用证和合同缮制。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 填写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应与信用证和提单相一致。
  例如:
  ◆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A.起运地和目的地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表示。
  B. 发票上的起迄地应与提单上的一致
  6.唛头(Marks)
  —— 应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并与提单唛头相一致;如信用证或合同未规定唛头,出口公司可自行设计唛头;如无唛头,可打上“N/M”(No Mark).
  唛头一般由四部分组成:(1)客户名称缩写(2)合同号码(3)目的港(4)件数
  7.货物描述(Description)
  —— 货物描述一般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目。制单时,属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应严格按信用证描述填制;属托收项下的货物,应按合同描述填制。
  ◆ 货物的名称规格不可随意使用缩写或增加字、句。
  ◆ 货物的数量指实际装运的货物数量(包括计量单位),应注意不能突破信用证或合同允许的增减幅度;如整批货物有不同的品种或类别,应注明每一个品种或类别的货量及合计总数量;如系散装货可注明“IN BULK”。
  ◆ 发票中应列明货物的包装情况。以件数计价的货物,只列明件数和包装条件,可以不填毛、净重(如100木箱,每箱500公斤:PACKED IN 100 WOODEN CASES OF 500 KGS. EACH.);以重量计价的货物,除列明件数和包装条件外,还须列明重量。
  ◆ 单价包括货币、金额和计价单位,应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一致。
  @USD30.50/SET
  例如:
  CHINA TEA AS PER CONTRACT NO.6165
  70 TONS @ USD3.87/KG
  PACKED IN 2000 CARTONS OF 35 KGS EACH.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THE ORIGIN OF CHINA.
  8、总值与价格术语
  ◆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或允许)的最高金额,如有溢短装,可在允许的幅度内增减。凡有“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有扣除折扣的,应在此一并扣除。
  ◆ 贸易术语一定要在发票中体现出来,因为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同时也是海关征税的依据。贸易术语一般应在单价中表示出来。如单价中含有佣金或折扣时,应如实表示出来,例:CIFC2 LONDON;如贸易术语使用价格变形也应如实填写,例:FOBST SHANGHAI 。
  9.出单人签章
  —— 发票的出单人一般应为出口人。签章包括两项内容:即出口企业盖章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UCP 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无需签署。如来证规定发票需要手签的,则必须手签,不能以胶皮章替代。对墨西哥、阿根廷出口,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也必须手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