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证明书概述:
1. 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限制、不同进口税率和不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书面依据。
2、我国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三大机构: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CIQ;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
(3)中国商务部MOFCOM。
3、原产地证书的种类、签发机构、证书格式。
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Certificate of Origin)
1、定义:又称为:“普通产地证书”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制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法律文件。
2、四种形式
(1)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2)贸促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3)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4)生产厂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申领所需要的文件
² 提供规定格式并已制作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单》一份;
² 提供制作完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套(一正三副);
² 提供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² 发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单”等。
4、申领产地证的时间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三天前,持签证机构规定的正本文件,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产地证书。
三、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1、定义:简称GSP产地证,又称FORM A,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制度,并由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品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文件。在我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签证。
2、时间和要求:
根据我国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五天前,持签证机构规定的正本文件,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
外贸公司在对给惠国出口“可受惠商品”时,不管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GSP产地证,都应申领此证交收货人,使其能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3、申领所需要的文件
² 提供规定格式并已缮制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单》一份;
² 提供制作完毕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一正三副);
² 提供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² 发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单”等。
² 如果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分,还应交纳<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二份。
4. 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格式
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普惠制产地证格式59A和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PR。需要说明的是在给惠国中,有两个国家例外:新西兰采用Form59A;澳大利亚则不用任何规定的格式,只需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指定声明文句即可。
四、一般原产地证书内容:
1.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
—— 位于证书的右上方,由出证机构指定的号码编制。此栏不得为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人(Exporter)
—— 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的详细名称与地址和国家(地区)名称,应与发票一致。
3.收货人(Importer)(Consignee)
—— 应填写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称,应与发票一致。信用证项下的证书,在正常情况下本栏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托收支付方式下即合同的买方。
4.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 应填写启运港,目的港和运输方式。如需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GUANGZHOU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5.目的地国家或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 即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所属的国名或地区名称,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也可只填写最终目的港并与提单一致。
6.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7.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 应与发票和提单的内容相一致。不可以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D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
8.货名、包装数量及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s and Kinds of Packages)
—— 货名应与发票一致,包装件数和包装种类必须用英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表示。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 * * * * * ), 以防加添内容。
例如:ONE HUNDRED AND FIFTY(150) DRUMS OF MEN’S SHIR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商品编码 (H.S Code)
—— 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
10.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
—— 填写货物的数量值及其计量单位,根据本商品实际计量单位填写,如***台,***平方米,***只,***打,***公斤。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应注明毛重或净重。例如:“ N.W.100M/T”, “G.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 发票日期应按月、日、年顺序填写,月份用英文或英文缩写。如:2002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10, 2002
12.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 “下列签署人声明,以上各项及其陈述均正确,全部货物均在中国生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
申请单位在本栏填入申请地点及日期,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由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手签人员在本栏签字,并盖以中英文对照的图章。签字人员必须事先经签证机构备案。
13.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 应注明签证地址、日期。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签名并盖签证印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